本期收錄數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100年度台抗字第254號裁定表示對大廈管理員送達即為合法送達。100年度台上字第1730號判決全程連續錄影非僅止於確保自白之任意性。100年度台上字第2160號判決強調無論因何原因(設備不良、保存不善)等置致事後無法勘驗全程連續錄音/影之內容者,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以證明原陳述之任意性及內容之真實。100年度台上字第1851號判決認為,羈押裁定前之訊問程序,未及時通知辯護人到庭,其程序瑕疵不影響羈押裁定之效力,亦非上訴第三審理由。此項見解恐有重大疑義。100年度台上字第1972號判決,相當難得處理通聯紀錄問題,且注意比例原則,但似仍未檢討依照法律保留之授權基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