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收錄數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99年度台上字第4653號判決,認為曾參與準備程序之法官,並非依刑事訴訟法(下同)第17條應自行迴避之「前審」法官,見解相當狹隘,且亦未考慮第18條之問題。99年度台上字第4700號判決,將強制辯護案件之辯護義務,延伸到提起上訴之理由要式,此項重大宣示,將對律師職業產生不小影響。99年度台上字第4208號判決闡釋刑事訴訟法第95條的告知義務,並未明訂口頭之踐行方式,但此見解有待商榷。99年度台上字第4546號判決,警方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而非刑事訴訟法)至小吃店錄影蒐證脫衣陪酒事證,最高法院認其合法,但本案似乎隱藏陷害教唆之爭點。99年度台上字第4140號判決之警方違法搜索,經權衡後結論認為所得證據有證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