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收錄數則最高法院裁判要旨。其中,99年度台上字第4772號判決,再度處理公司法人與自然人的兩罰責任問題。99年度台上字第4449號判決,質疑公立學校校長及職員非公務員,故其偽造之文書亦非公文書。99年度台上字第4582號判決,乃飲酒後傷害致死案件,最高法院明白宣示,飲酒當時對於後來法益侵害需有故意或預見可能性,始能論以原因自由行為。99年度台上字第4771號判決,區辨共同正犯與幫助犯,並指出同謀共同正犯與幫助犯雖皆無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但主觀犯意有別。99年度台上字第4757號判決,針對同一行為人對同一被害人,於同一夜間、同一地點之兩次性侵害行為,論以接續犯,案例及理論皆值得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