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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
200012 (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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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五一五號/強制收買之規定與憲法無違。若係因不可歸責於興辦工業人之事由所致者,原課徵之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即為公法上不當得利
作者
月旦法學雜誌編輯部
中文摘要
"強制收買之規定,係為貫徹工業區之土地廠房應爭取時效作符合產業升級及發展經濟目的而使用,並避免興辦工業人利用國家開發之工業區及給予租稅優惠等獎勵措施,購入土地廠房轉售圖利或作不合目的之使用,乃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
起訖頁
213-215
關鍵詞
釋字第五一五號
、
強制收買
、
不可歸責
、
管理基金
、
公法上不當得利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012 (6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五一四號/營業自由之限制應以法律定之。未獲法律授權之命令不得規範營業許可之條件、營業應遵守之義務及違反義務應受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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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五一六號/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依法徵收人民財產後應儘速發給相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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