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作品的合理使用問題是近來關於數字版權的激烈討論中的熱點。代表版權權利人的人主張廢除甚至限制合理使用制度以維護版權人在數字時代的利益;反對者則主張廢除合理使用制度有可能損害公眾利益。世界各國在處理這一問題時都採取了相對審憤的態度,力圖尋求能夠更好的平衡版權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的更為靈活的制度。但我國在2002年1月1日生效的新軟件條例卻直接取消了關於私人、圖書館等機構的合理使用條款。這一做法未能充分考慮合理使用制度的社會價值,也不符合我國現實的社會條件。本文在分析傳統合理使用制度價值特徵已經各國關於數字作品合理使用之立法的基礎上,結合中國數字技術發展的現狀探討我國數字作品合理使用制度的建構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