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智慧財產權是私權。〔說明〕“智慧財產權是私權”一條,來自世貿組織的Trips協議前言。做這一規定的必要性在於:至今國內仍有一部分人認為智慧財產權中的工業產權,部分系公權利。部門與地方也有自已制定行政規章更改現有智慧財產權法對權利的取得及維護的規定。例如,國家技術監督局通過行政規章要求企業在該局系統登記“地理名稱”,否則有一定行政措施,即較典型。工業產權的行政主管機關的作用,與管理某些公權利利的行政機關的作用完全不同。許多法學家常常向人們不斷強調這種不同,即是提醒人們在智慧財產權領域不要把私權與公權相混淆。例如江平教授就強調過:“絕不能把商標管理等同於槍支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