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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
200203 (200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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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共秩序或者道德與生物技術發明的可專利性
作者
張曉都
中文摘要
美國專利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禁止違反公共秩序或道德的條款。在LOWELL v. LEWIS案中,著名的Story法官宣布“法律的全部要求就是發明不應當損害社會的安寧、良好的政策和健康的道德。因此實用性一詞是與無害或非不道德的行為聯繫在一起的。”Story法官引述的不道德發明的例子是“新的毒害人的、或者是刺激放蕩的或者是幫助秘密暗殺的發明”。因此在美國專利法中,有害的、危險的、不道德的發明都按缺乏實用性論處。
起訖頁
79-84
刊名
科技与法律
期數
200203 (2002:1期)
出版單位
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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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性手術立法芻議
該期刊-下一篇
基因技術與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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