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進步法》自1993年10月1日施行以來,我國科技工作發生了一系列載入史冊的大事件,其中有關科技工作的大政方針迫切需要從法律角度予以確認;科技工作的成功經驗,亟待上升為法律予以普遍施行。科技法律作為一個新的法學體系,在其完善過程中,需要不斷探索;《科學技術進步法》作為科技法律的“基本法”,對其他科技立法具有指導意義;適時修改完善可起到提綱挈領之功效;況且《科學技術進步法》已施行8年,對其修改的過程,也是個宣傳、動員、組織社會各界進一步重視科技工作的過程。本文試圖就《科學技術進步法》修改的必要性問題提幾點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