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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
200109 (200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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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關於外觀設計“實用藝術產品"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問題
作者
范曉峰
中文摘要
我國專利制度中,就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而言,有了“新穎性”這一前提,基本上可以避免了與任何“在先權”的衝突。這就是說在技術領域中,只要某一技術占了先,它便會無例外地排除相同技術再獲專利或保持原專利有效的可能性。但是在工業產權(專利和商標權)與著作權相交叉(乃至相重疊)的外觀設計領域,“新穎性”的要求就遠遠不足以避免外觀設計專利與“在先權”的衝突了。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中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起訖頁
88-89
刊名
科技与法律
期數
200109 (2001:3期)
出版單位
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
該期刊-上一篇
論我國醫藥智慧財產權狀況和民法保護
該期刊-下一篇
淺論我國商標法與國際商標制度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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