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九屆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已於2001年7月1日開始實施,國務院批准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也於同日施行。為了指導全國法院更加準確、統一地理解和貫徹實施修改後的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最高人民法院於今年6月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一)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二)。這兩個司法解釋已於7月1日生效,以前的有關司法解釋與其不一致的,以其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