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三毛”形象糾紛案。法院認為被告某企業未經許可,將已故漫畫家張樂平先生的漫畫形象“三毛”進行商標註冊並且作為企業形象進行全方位的廣告,侵犯了著作財產權,應當停止在產品、企業形象上使用該漫畫形象,著作權繼承人獲得人民幣10萬元的賠償,訴訟費雙方按比例分擔。其實早在1976年,日本東京地方法院處理的“SAZAE案”與此類似,被告是旅客汽車運輸公司,它把原告美術作品《SAZAE夫人》主人公的頭像畫在車身上,因此原告要求3672萬日元的損害賠償。法官分析指出,對某個特定角色的商業使用,必然使人聯想起作品角色的整體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