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作者私權以激勵創作,同時又限制作者私權以保障社會公益,是版權制度在近300年的發展史中一直弘揚的宗旨。也正是基於這一平衡功能,版權制度才在印刷技術、電子技術的衝擊和洗禮中,得以生存和發展,並不斷進行版權擴張。計算機網路的迅猛發展,把版權法開始帶入數字技術時代,數字技術特有的功能“給作品的創作、傳播、保護和管理帶來的一系列深刻變化,比電子技術時代近一百年經歷的變化還要多。"尤其是作品在網路空間的數字化傳輸所引發的新的權利衝突,使得我們不得不重新審視作品的創作者、使用者、傳播者之間的利益關係,以及傳統版權制度為維持其間的平衡所不得不做出的自身調整和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