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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
199912 (1999: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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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先用權『原有範圍』解析
作者
朱秀梅
中文摘要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只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理論上稱之為對專利權限制的先用權抗辯。先用權又稱在先使用權,它不是一種可以單獨存在的權利,而是一種在與專利權的相互關係中存在的、可對抗專利侵權指控的法定抗辯事由。
起訖頁
81-83
刊名
科技与法律
期數
199912 (1999:4期)
出版單位
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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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科技股份制合作中的技術價值與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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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技術創新的社會基礎--“科技活動周"縱橫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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