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作為一種社會現象,由於各種原因不能避免。對其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是“兩個保護、兩個有利”(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有利社會安定和醫學事業發展)的需要,也是醫務界和司法界共同面臨的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1987年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糾正過去在醫療事故處理中畸輕畸重和無法可依現象,發揮了積極作用,意義肯定。但是,由於歷史原因,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十多年來社會人文、經濟的深刻變化,有些規定已感明顯滯後。其中的缺陷是引起和激化醫療糾紛的根本原因,應當對此加以調查和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