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民間文學藝術提供法律保護的國家中,大部分採用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works of folklore)一詞,有一部分國家則用“民間文學藝術”(folklore)一詞。我國著作權法使用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一詞,但其英譯本則為“expression of folklore”。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76年共同制定的《發展中國家突尼斯版權示範法》中,民間文學藝術是指“在本國境內由被認定為該國國民的作者或種族集體創作,經世代流傳而構成傳統文化遺產基本成分之一的一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第十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