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商業秘密的概念,至今仍然沒有一個權威的定義,各國立法及學者的看法也不一樣。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指出“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美國《侵權法重述》第757條的評論(b)對商業秘密的定義是:“商業秘密可以包括配方、樣式、信息的編輯產品,其被用於某人的經營,因此給該人以機會,相對於不知或未使用的競爭者獲得優勢,它可以是一種化學成分的配方,一種製造、加工或儲存材料的工藝,一種機器或其他裝置,或一份客戶名單”,而美國於 1979年制定的《統一商業秘密法》第一條第四項規定:“商業秘密是指包括配方、模型、編輯、方案、設計、方法、技術或過程的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