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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与法律
199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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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成熟”不能作為技術合同的驗收標準
作者
陶鑫良
中文摘要
上海某研究所與上海某無線電廠訂立了一份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作為轉讓標的技術成果是’家用空氣負離子發生器’,合同約定了提成支付附加預付入門費的酬金支付方式,入門費共3萬元,分二期支付,第一期在合同生效後即付,提成年限為5年;合同約定違約金為1萬元。
起訖頁
76-77
刊名
科技与法律
期數
199306
出版單位
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
該期刊-上一篇
關於專利、技術環保審核制度的設想
該期刊-下一篇
離退休人員發明創造的職務或非職務技術成果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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