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美國國會第98次會議通過了《1984年半導體芯片保護法》,該法於當年11月8日生效。此後短短的幾年裡,先後制定類似單行法的國家有日本、瑞典、德國、英國、法國、荷蘭、丹麥、西班牙等。儘管各國給法律所取的名稱不同,但其實質內容大致都是一樣的,美國的法律名稱是’半導體芯片保護法’(Semiconductor Chip Protection Act),日本的法律名稱是’有關半導體集成電路的電路布局法’(Act Concerning the Circult Layout of a Semiconductor Integrated Circuit),德國的法律名稱是’微電子半導體產品的拓朴圖保護法’(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Topographies of Microelectrinic Somiconductor Product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