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保險為人類有史以來最佳之制度,其可分散風險、消化損失,使被保險人維持心靈寧靜(peace of mind)而勇往向前。我國保險法第64條與民法第92條兩者有如何之關係,學說間有不同見解。實務最高法院於86年度台上字第2113號民事判例認為保險法第64條為民法第92條之特別規定。此原係以保護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原因所為之規定,但不法之徒則利用此法規之技術性藉以獲取不法利益。現時人壽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以他人冒名頂替為體檢或提出相關檢體,藉以通過保險人核保,而獲取不當利益。監察院就此亦發現有醫院之醫師配合此一不法之行為,而提出相關檢討報告。本文即就此種冒名頂替之情形參酌美國法院就相同案件之處理方式加以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