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代以後出生的網路原住民對鏡頭並不陌生,慣於處處捕捉影像,而性隱私內容的拍攝也成了新世代交往互動的方式之一。然而,因網路無國界、無時差,且「不會遺忘」,性隱私內容一旦不慎散布,恐經轉載多次而不斷出現在不同網路服務平台,被害人幾乎不可能遏止損害發生,個人的性自主、隱私和名譽甚至可能毀於旦夕。儘管道德勸說上多警告不要拍攝,但法律乃道德之最低標準,可歸責者終究非參與拍攝性隱私內容之本人,而是無故違反本人意願散布性隱私內容之行為人。本文嘗試以美國立法例作為入罪化之參考,通盤審視我國現行刑法之適用疑義,並提出可能的修法或立法建議,以突顯當今網路世代新興的互動模式與既有法律間的扞格和衝突。
(本著作為經濟部科技專案研發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