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聯網與創新技術之進步,消費者能夠享受影音服務的終端裝置與視聽內容也隨之多元化。在這其中,經由公用網際網路所提供之服務,亦即OTT服務,於近來引起最多之關注與爭議。除了與電子通訊傳播服務間之關係外,因為OTT服務是藉由公用網際網路提供,網路壅塞的問題以及如何提升網路頻寬的使用效率,亦令網路服務業者採取各種差別待遇以為因應,因此引發網路中立性之議題。本文首先析述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2015年之開放網路命令以及歐盟2015年開放網路規則,繼之則分從美國的兩則法院實務判決,以及歐盟線上內容服務跨境可攜規則草案與著作權現代化架構行動方案,觀察OTT影音服務內容所涉之著作權保護議題。最後則為本文之結論與對我國相應法制之建議。
(本著作為經濟部科技專案研發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