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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契約中價金之調整美國聯邦政府採購及我國法制之比較研究(上)
作者 唐克光
中文摘要
"依據我國政府採購法中「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之規定,政府採購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廠商於接獲通知日後,應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等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廠商因機關要求變更契約,或因機關違約,造成廠商損害時,固得請求因此而增加之人工及物料成本,但在實務中則有諸多價金調整之爭議值得分析及解決,例如:契約之價金應如何調整?同意成本之標準為何?成本應如何分類?廠商因此而使用辦公室,或需要會計服務,可否請求政府支付此金額費用?可否請求機具設備之折舊率?廠商必須向他人借款方可完成履約,廠商可否請求利息費用?上述問題均有待以科學性之理論及實務予以解決。然我國對於廠商應如何主張契約償金調整之規定仍付諸闕如,故應以理論基礎檢視我國及美國聯邦政府相關法律及實務,再研究我國法律是否有應增定或修正之處。本文主要依據美國聯邦法規,包括聯邦法典及獲得規則等,及其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判斷予以論述,並自法律理論予以檢討。本文首先檢視美國聯邦政府於辦理採購時,對於廠商價金調整之基本原則,包括調整價金、損害賠償及按值計酬,再自法律層面研究調整價金之效力及調整價金之標的及證明之方式,本文並檢視兩國內國法令及實務,俾能了解我國法規疏漏之處,最後謹提供建議,以供修法時併予考量及加列。"
起訖頁 93-117
關鍵詞 政府採購損害證明對成本之影響價金調整
刊名 軍法專刊  
期數 201110 (57:5期)
出版單位 軍法專刊社
該期刊-上一篇 金融機構洗錢防制之國際比較及對我國之啟示
該期刊-下一篇 非職業法官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研究兼論軍事審判參審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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