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各界簡稱〈個資法〉,前身是〈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原因乃資訊通信發展,日新月異,無論是官方或民間透過3C產品、網路來處理與傳輸個人資料之情形,日益複雜,尤其民間不屬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對象,導致隱私權保護會有不周延之情形,故法務部乃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並更名為〈個資法〉,將適用對象納入一般民眾(即自然人)、民間企業(即法人)以及其他三人以上之團體,且加重罰責,最高賠償金額可遠新台幣二億元,是舊法的十倍之多,另外,〈個資法〉採行「團體訴訟」制度,多數被害人可委託公益團體代表所有受害者進行訴訟,省去訟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