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十年,是台灣醫學倫理起飛的時代。內有醫學界自己反省,像台大醫學院院長李鎮源教授,從台大醫院開始積極檢討改革送紅包等陋習,黃伯超教授及其後的院長促進醫學人文教育和醫學倫理教育的改革;近十年更引進歐美現代分析式倫理的思辨,在醫學養成教育和繼續教育有系統的教授近代醫學倫理的原則主義。外有人權、婦權和醫療改革團體,對台灣醫療的「三長二短」以及不尊病人人權的批判,和對病人「充權」的呼籲和教育。加上政府以修改法律,譬如將應對病人說明病情和取得病人同意等完整地列入2002年修正的醫師法和2004年修正的醫療法之外,更透過醫院評鑑,將尊重病人人權、執行知情同意和病人安全政策的落實,置於同等重要的地位。經過這幾年的洗禮,大部分的醫療人員,都能將「尊重病人人權、隱私權、知情同意權」等內容朗朗上口,但是在執行時,是否對這些自主權相關的人權有足夠的了解?是否能正確判斷在某些情境下自主權應有限制?本文將說明行為能力的內涵及行為能力的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