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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非對話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點評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二八號民事裁定
作者 黃立
中文摘要
"本裁定所涉及的問題,在於表意人以書信為意思表示(或意思通知),一、裁定使用「該書信『達到』相對人」用語,範圍為何?二、相對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收,或相對人已受郵局通知往取書信(郵件),是不是等值的要件?三、相對人已受郵局通知往取書信(郵件),是否該書信就「已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以了解其內容」?從而四、該書信可否認為「已達到」而發生效力?"
起訖頁 157-160
關鍵詞 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六二八號民事裁定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0009 (6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第肆講:清治時期的行政組織及司法運作
該期刊-下一篇 繼續犯「涵攝問題」之處理評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七八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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