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10日,是台灣司法違憲審查史上值得書寫的重要時刻。當天,司法院大法官針對「戶籍法」第8條第2項第3款按捺指紋始得請領或換發新版國民身分證之相關規定,做成釋字599號解釋,宣告「戶籍法」第8條第2項第3款「於本案解釋公布之前,暫時停止適用。本件暫時處分應於本案解釋公布時或至遲於本件暫時處分公布屆滿6個月時,失其效力」,創下了台灣釋憲史上「暫時處分」的首例,這號解釋不但讓因「真調會條例」違憲爭議所做成的釋字第858號解釋所立下的「暫時處分」實施基礎及條件,很快有了操兵適用的試驗品,同時多少就「戶籍法」第8條全面強制人民按捺指紋的立法模式所引發的爭議,鋪陳了未來實質釋憲過程中,正反辯論上場時的共識基礎。更重要的,雖然只是暫時處分,第599號解釋的內容,也回答了「戶籍法」第8條以身分證為餌,強制全民指紋建檔的爭議出現至今,採贊成立場者所提出的幾的基本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