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事業上唯有相關健康管理措施的配合,健康檢查才能達到維護勞工健康的目的。以日本為例,健康檢查後之健康管理,除了告知健康檢查的結果、定期實施健康追蹤複查、保存檢查結果、將記錄報請檢查機關核備外,還包括轉介接受更精密的檢查或治療,健康教育及諮詢,從流行病學觀點統計分析健康檢查結果,作業方法、環境、勞動條件的調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