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證券市場的違規行為通常導致為數衆多的投資人財產利益受損,且整體的受害金額往往遠高於一般傳統民事侵權行為,因應此特殊性,各國在賦予投資人實體上請求權之同時,也需要相對應的訴訟機制以兼顧訴訟經濟與紛爭解決一次性之需求。然而各國因法律、經濟、社會與文化之差異,所採行的證券訴訟制度以及有效治理此特殊程序之機制亦各異其趣。本文首先將證券訴訟治理機制區分為外部治理機制與內部治理機制,並探討內部治理機制中三種不同的證券訴訟出資者治理結構,研究出資者在證券訴訟中所發揮的治理機能,並提出對於臺灣特殊的非營利組織出資模式的發展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