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歷記錄的最低要求:一、記載與署名(Entries & Signatures)A.直接或間接照顧病入的同仁,授權做適當的觀察記錄。這些同仁包括:1.本院或本機構的工作人員,學生、顧問(Consultant) )及其他同仁。2.工作入員可能是醫生、護士、社會工作人員、技術員和其他相關同仁。B.除非醫院醫療委員會(Clinical Center Medical Board) 有明文規定,一般而言,只有照顧病人的正式醫生,才可以寫診斷和治療醫囑。醫師 'Physician'此名詞于這本手冊中,指各科醫生,整骨療師(osteopathy)及牙科醫師,此外,足病療師(podiatrists),其他醫用臨床科學家及受過適當醫學訓練的科學家,亦可經由醫院醫療委員會明定寫診斷和治療醫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