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社會的貧民人數多寡與辦理救貧工作之成績好壞,直接地或間接地影響該社會之安定。貧窮本身絕不是罪惡,但是貧窮有時候與罪惡發生因果關係。為建立一個安和樂利的社會,我們必須努力消滅貧窮,並辦好救貧工作。有關此項工作,行政院蔣院長曾經有過如下的指示:一、使用公款,尤其要有人饑己饑,人溺己溺的心情,能使貧苦無靠的貧民得到實惠。(六十一年六月十日臺北市長交接典禮時指示)。二、貧民等級應重新認真調查,至救濟方式以積極輔導其生產或就業為宜,不要養成其依賴心理;如確無生產能力之老弱貧民,自應負責救助。(六十一年六月十六日巡視臺灣省政府時指示)。三、家家做到守望相助,人人都能互相相顧,如果遇見意外事故,應發揮互助互愛的精神,並在國民的心理上培養救人第一,助人為先的觀念。(六十二年三月六日在立法院所提八點革新事項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