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分析和厘清獨創性標準問題在司法過程中產生的混淆和模糊認識,並提出一種可能的解決模式。第一部分是關於司法實踐中獨創性標準應用現狀的經驗研究,對相關案例進行了統計及分析,提出其中可能反映的問題。第二部分對“獨立完成”(獨創性的內涵之一)進行分析,其中涉及到如何認定“非剽竊”(即如何認定剽竊)的問題,還對如何看待作品的“表達”和“內容"發表了看法。第三部分討論的是“創造性”(或稱創作性,獨創性的另一內涵)問題,對是否應當包括創造性以及如何認定創造性進行了一些探討。第四部分,提出了一種可能的改進模式,希望對當前在獨創性標準上存在的問題能有所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