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計算機軟件“最終使用者”的法律責任問題成了智慧財產權理論界關注的熱點,“軟件最終用戶”“商業使用”侵權複製品的行為屬於“複製或者部分複製著作權人的軟件的侵權行為”已經成為理論界和實務界的共識。“最終用戶”因此承擔民事責任乃至受到著作權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的案例已經屢見不鮮。“最終用戶”從最初的不承擔侵權責任,到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有沒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刑法》關於侵犯著作權犯罪的規定究竟能否適用於“最終用戶”?這些問題至今沒有引起理論界的重視,以至在執法、司法實踐當中存在不少認識上的誤區,行政執法機關遇到此類案件在是否向司法機關移交的問題上也是莫衷一是,左右兩難。筆者根據工作中的體會,對這一問題進行初步探討,以期引起學界關注,起到抛磚引玉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