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斯蒂格利茨指出,世界貿易組織的智慧財產權制度是致人於死地的。這是因為,智慧財產權具有公共物品的屬性,但卻成了發達國家限制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和攫取高額壟斷利潤的手段。本文以智慧財產權保護期限的長短和侵權行為法律責任的寬嚴作為分類標準,把智慧財產權保護戰略分為四類,在此基礎上,以是否有利於提高我國智慧財產權的創造和實施能力、是否有利於中國獨立自主的經濟發展作為衡量智慧財產權保護戰略有效性選擇的兩個標準,以此對四種智慧財產權保護戰略實現智慧財產權戰略目標與否進行了分析,認為只有採取分時段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和對侵權行為嚴格的法律責任,輔助知識產權基金制度,才能夠實現我國智慧財產權戰略的目標,並給出了相應的制度設計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