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技術成果在我國智慧財產權總量中的比例明顯偏低。現階段職務智慧財產權制度創新的核心在於實現我國智慧財產權制度由過去比較單一的靜態權利保護傾向,轉向權利保護與激勵創新並重;由過去固定化的權利歸屬模式轉向產權的動態分享機制;由過去僅硬的一次性獎勵模式轉向發散式的持續創新、持續分享收益模式。職務智慧財產權繼承制度要求確立發明人對職務智慧財產權的佔有權、保障發明人對職務智慧財產權收益的分享權和發明人職務智慧財產權的股份化等內容有助於實現制度創新的要求。因此,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須作出相應調整,從而使得諸多來自實踐的制度創新能夠在更大範圍內發揮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