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司法鑒定體制存在的弊端及暴露出的嚴重問題,已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直至2005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確立司法行政機關為司法鑒定行業的主管機關,理論及實務界圍繞司法鑒定體制的紛爭才暫為平息。為推動《決定》的實施,各有關部門制定了相應的規 章、下發了相關的文件。然而,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不同部門規章對《決定》的理解並不完全一致,甚至在某些關鍵的制度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分歧。統一的司法鑒定管理立法能否真正落到實處尚存疑問。在此實踐背景之下,學界關於司法鑒定的研究紛紛轉向如何從立法意義上把握相關制度規定的內容。同時,囿於我國統一司法鑒定體制剛剛形成,諸多的立法規定比較原則和抽象,如何完善相關的具體條款、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規,也成為諸多學者研究的熱點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