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侵權主要包括侵犯隱私權、侵犯著作權、商標標識、域名、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侵犯商業秘密等不正當競爭行為。自被稱為“中國網路侵權第一案”的瑞得(集團)公司訴宜賓市東方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網頁著作權侵權案(以下簡稱“瑞得集團訴東方公司案”)起,網路帶來的複雜的管轄問題,一直在訴訟中困擾著法院及訴訟當事人,我國法官和學者也開始重視網路案件的管轄問題,紛紛著書立說,各抒己見。自2000年底至今,最高法院已頒佈了兩個涉及網路管轄問題的司法解釋,結合《民事訴訟法》第22條、第29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意見》)第28條,構成我國網路民事侵權管轄權確定的現行規則。然而,關於該問題的爭論似乎遠未停止。那麼,作為新經濟、新社會形態代表的網路的運用,對傳統的管轄權確定規則造成了怎樣的衝擊?傳統的管轄權確定規則是否仍然適用於網路侵權案件?現行規則的適用是否妥當?是否需要對現行規則進行修正以適合網路侵權案件的情況?基於完善網路立法之考慮,筆者不揣淺陋,形諸以下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