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審查指南》將計算機軟件發明歸為四類,其申請主題必須是計算機程序與某種計算機裝置的結合。然而,構成發明最實質部分的計算機程序部分非常容易與所控制的計算機裝置相分離,並且通常是記錄在特定載體後直接進入流通領域的;同時,購買者也是將購入的記錄載體裝入並存儲於計算機硬碟後使用的。據此,文章認為對計算機軟件專利權進行保護的最有效途徑應是權利人能直接對記錄載體的製造者或銷售者行使權利,為此詳細分析了記錄載體製造、銷售行為構成侵權的理論構成。文章第三部分在評析記錄載體“裝入”行為性質的基礎上,主張在我國《專利法》的權利用盡條款中引入默認許可理論,並具體提出了立法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