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可持續發展理念成為人類社會的發展目標,環境保護指導思想也隨之變化,“當今的環境保護已經不單單是防止污染的狹隘範圍,隨著國際形勢的發展,我們應該從更加寬泛的視角來理解環境的含義,即環境、資源與生態融合的整體環境觀……"由此帶來整個環境法領域的革命,風險預防、代際公平、公眾參與、全過程控制等環境保護的新思想、新原則得以確立。同時,中國經濟市場化程度日益加深,而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中確立的環保基本法律制度貫穿的是強制管理和制裁為主的管理模式和理念,無法反映新時期市場經濟、民主政治等綜合因素的要求,遠不能適應建立市場經濟對環境保護的規範與需要。因此,自1989年特別是全國人大環資委成立後,我國先後制定和修改了20多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法規,這在所有部門法的發展中都是前所未有的。這些單項環境法對原有的環境法律制度進行了超越和突破,致使《環境保護法》中相關制度的規定不能在環境管理中普遍使用,指導、協調各單行法中的制度,甚至處於與單行法中行之有效的規定相衝突而失效的尷尬境地。這與其作為保護環境的根本性手段和措施的地位是極不相稱的。因此,《環境保護法》中的制度條款急需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