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或版權)是指作者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權利。關於著作權法或版權法為何要保護作者的這一權利的問題,學理上有不同的觀點,其中以“激勵說”最為引人注目。就目前世界各國著作權法的具體規定來看,“激勵說”佔有著相當重要的地位。依據這一學說,國家制定著作權法(或版權法)賦予作者對 其獨創作品在一定期限內享有壟斷性或排他性的權利,其宗旨是促進本國的科技和文化事業的發展。也就是說,國家以法律保護作為手段,以期達到發展和繁榮本國文化事業之目的。因此,如何平衡作者的利益與社會的利益之間的矛盾,也就成了著作權法所無法回避的問題。毫無疑問,作者在創作過程中經過了艱苦的思維,付出了辛勤的汗水,甚至投入了大量的資金,如果其所創作的作品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則作者的創造性勞動就難以得到回報,作者也就缺乏創作動力。由此看來,對作品加以保護是必要的。然而,作者的所謂“獨創”是在前人留下的基礎上進行的,那種不依賴前人所積累的知識而進行的抽象的創作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能的。所以,為了社會的利益,為了鼓勵更多的作品的創作,並降低創作成本,從而有利於知識的學習和傳播,各國著作權法在對作者的著作權施加時間上的限制的同時又規定了對作品的合理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