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智慧財產權與競爭規範都應服務於國家最大化社會福利的政策目的。對於創新經濟,智慧財產權獨腿難行--它常引發市場壟斷,限制競爭。為保證智慧財產權制度促進動態的競爭,發達國家的反壟斷法總是伴隨著它的發展。因此,智慧財產權並不是創新制度的全部,TRIPs協議也不是發達國家賜福給發展中國家的“福音書”,保佑發展中國家實現創新型的經濟。光儲存技術發展的足跡,為具體理解競爭制度和智慧財產權制度的相互關係,提供了經典的案例。在技術發展早期,反壟斷規制給予各種企業間的協議以更多的寬容,即使它們有相當的限制競爭的嫌疑。到技術趨於成熟,標準制定和專利聯合許可時,智慧財產權的反壟斷規制問題才突出和重要起來。與MCA, Philips, Sony, 3C集團相關的反壟斷審查和訴訟,多數發生在光儲存技術成熟後,而且案件的影響往往還跨越國界。它們揭示了智慧財產權與反壟斷規制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我國正在進行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制定,取向創新型經濟的發展道路;反壟斷法出臺正處於關鍵的階段,本文希望通過對光儲存技術發展的部分歷史的考察,有助於引起立法者對智慧財產權反壟斷規制的充分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