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學說並不能證明智慧財產權的正當性。如果以勞動為基礎建立智慧財產權制度,就會產生智慧財產權保護無限擴大的危險。知識產品自身具有非物質性和有益外部性,這一特徵使得其與有形財產區別開來,並且無法與有形財產適用同樣或者類似的法律制度。由於智慧財產權給第三人帶來廣泛的信息收集和加工成本,智慧財產權制度需要堅持智慧財產權法定主義原則。通過智慧財產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立法者已經對智力成果提供了完整的保護。因此在智慧財產權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權益之外,適用其他民事法律制度保護智力成果必須慎重。更需要注意的是,民法上的有些制度設計通常無法適用於智慧財產權。對於不屬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的智力成果,司法者正確的做法是暫不予以保護而留給立法者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