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普遍意義上看,智慧財產權的本質是為了激勵有用的知識創造而設置的一項租金,以及為保障實現這項租金,降低交易成本而建立的權利初始分配結構、標準及轉讓規則,是一束權利的總稱。這種權利往往以技術的初始創造人為利益的歸屬者,但是對於生命科學這樣的邊緣學科,由於基因技術的迅速發展和應用,人類可以在分子水平上對現有生命結構進行前所未有的認識和再組合,並由此出現了原始資源所屬國和技術所屬國不一致的情況,這種智慧財產權的界定比普通技術要複雜的多,也正因為如此,生命形式智慧財產權所得利益的分配成為了一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難以達成共識的問題。田志康博士撰寫的新著《生命形式智慧財產權及國家政策》(中國農業出版社)正是以此為研究對象,分析了權利制度設計和權利創造的激勵作用,討論了生命科學及生物技術發展中無形產權制度的作用和影響,以及國家促進權力創造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最後提出了我國在國際化背景下的法律和政策選擇。該著總體上分為四個部分,內容包括智慧財產權的基本理論,生命形式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國家政策及制度安排,針對我國現狀的結論和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