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保護區是近代人類為保護生態系統、野生動植物、自然遺跡,面對環境問題日益加重的一大創舉,是自然保護中的最高形式,也是開展自然保護工作的重要基地。截止到2003年底,我國已建立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1999個,占國土面積的14.4%,已經達到國際平均水平。然而,我國自然保護區的立法卻顯得滯後。一部《自然保護區條例》,四個《管理辦法》及一些規範性文件構成了我國自然保護區國家層次的立法;地方立法中的規定也近似於國家立法的縮影。無論是國家立法還是地方立法其缺陷已經越來越不容忽視,因此,加強我國自然保護區立法,已是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一項當務之急。本文從我國自然保護區立法的現狀和缺陷進行分析,提出了完善我國自然保護區立法的幾點對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