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通過引入智慧財產權司法審判中的數字圖書館侵權糾紛的若干經典司法判例,詳細論述了我國數字圖書館建設和運行中所碰到的若干著作權法律適用問題。筆者在充分分析我國數字圖書館建設、運營中業界的困惑、不安甚至屏障的法律原因的基礎上,提出了補充、修改現行相關法律規定的具體建議,旨在從法律建制上使勢在必行的我國數字圖書館建設、運營在根本上達到良性運行和發展。本文論述的邏輯層面及主要內容為:一、首先明確數字圖書館侵權糾紛產生的根本原因為相關各方的“利益衝突”,並引入了相關的經典司法判例;二、由於相同的法律規定僅適用於相同的法律事實,為此,筆者在著作權法律意義上,將數字圖書館界定為傳統型圖書館的數字化與數字化的非傳統型圖書館兩大類,對目前比較混亂的“數字圖書館”這一稱謂的內涵和外延進行了法律上的梳理和界定,鎖定了本文論述的客體對象,以便論述的明晰與準確;三、針對全球互聯網路環境下,司法審判中突出的問題--如何認定數字圖書館“向公眾公開傳播”作品的侵權行為的司法標準,結合司法判例進行了翔實的論證;四、通過對現行《著作權法》中規定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許可制度在數字圖書館版權問題上的適用法律空間的分析論證,筆者有針對性地提出了相關的具體立法建議;五、對網路界目前比較流行或推崇的著作權授權模式的可行性及合法性進行了論證, 旨在探討一種在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制度之外的“更經濟、更效益”的數字圖書館版權許可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