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著作權內容的立法體例,英美法系國家強調對著作財產權的保護,而大陸法系國家還同時強調對著作人身權的保護。而且大陸法系國家最具代表性的法國法和德國法均將發表權作為人身權內容規定。我國《著作權法》採用的是法國法的立法體例。但由於作者在行使發表權時,總是與某種財產權的行使相伴隨。於是,在理論上有學者提出:發表權具有人身權性質,同時兼有財產權性質。本文認為,發表權只具有人身權性質,專屬於作者享有。而發表權的享有與行使有區別,因此,除作者依法行使發表權外,他人也可依法或約定行使。當然發表權有其特殊性,即作為人身權的發表權與其他人身權不同,有“時間性”。同時,雖然發表權的行使與某種財產權的行使相伴隨,但其與財產權又有本質的區別,即發表權不能被繼承或轉讓,而財產權則可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