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以下簡稱《科技進步法》)列入了立法規劃。修訂一部法律,需集思廣益,也有必要借鑒國外相似領域中的立法經驗。日本國會於1995年11月,罕見地一致通過了一個效力“介於憲法和專門法之間”(新田義孝編著:《科學技術創造立國》,日本,富士通經營研修所,1997年,第7頁。轉引之周程:《從“技術立國”到“科學技術創新立國”》)的法律:《日本科學技術基本法》,並在該法提案理由說明書等文件中明確提出日本將以“科技創新立國”作為基本國策。《日本科學技術基本法》,並在日本的科技法律體制中佔據了十分關鍵的地位,該法的制定被認為是“拉開了半個世紀以來再度重建日本 科技體制的序幕”(詳見日本通商產業省編《大變革中的日本研究開發》,日本,通商產業調查會出版部,1996年,第59~63頁。轉引之周程:《從“技術立國”到“科學技術創新立國”》),而該法的實施則成為推動日本科技進步的重要動力。本文擬借鑒《日本科學技術基本法》中的科技基本計畫制度,談談對修訂《科技進步法》時,建立我國科技計劃制度的一些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