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頒佈和施行兩年以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在立法指導思想、法律理念和具體規範特徵方面,均有些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完善我國科普法律制度應該:第一,把握住科普工作本身的價值目標,使之不至於游離科普工作之外;第二,在科普制度中確立公民享有科普教育的權利,以此作為完善科普法律制度的基本理念,對相關行為主體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加以明晰和具體規範;第三,從科普活動的具體方式和行為出發,從公民的權利得以實現的角度出發,由此對科普活動的具體行為進行規範;第四,克服現行《科普法》中法律規範的原則性和缺乏可操作性弊端,並加強與科普活動相關的法律制度之間的銜接和配套;第五,制定切實可行的相應實施細則或條例,並完善相關配套立法如關於國家科學技術館建設標準的法律。另外,還要根據我國公眾科學素養和科普工作現狀,進行對症下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