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智慧財產權在財產權和國際貿易中地位的變化、WIPO制體的缺陷以及美國單方面的推動,智慧財產權國際爭端解決機制進入了WTO體制;專家組和上訴機關程序以及交叉報復的授權運用是智慧財產權國際爭端解決機制最富有特色的地方;為了解決WIPO與WTO在智慧財產權國際爭端管轄權方面存在的衝突,應當承認WIPO對自己管理的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具有管轄權,而將與TRIPs有關的事項交由WTO管轄,在二者重合的領域,應當承認WTO的優先管轄權;應當認真研究在智慧財產權國際爭端中適用“非違法之訴”的問題,在“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中,應當明確排除單邊措施運用的可能性,並且應當規定WTO成員採取單邊措施的法律後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