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技術體系是現代傳播技術、數字技術和網路通訊技術發展的產物,是權利人為維護自己基於作品而產生的版權和相關權利的技術輔助手段。通過法律手段保護版權的技術體系,反映了現代社會利用技術手段保護版權與利用技術手段侵犯版權的較量。美國《數字化時代版權法》和《歐盟版權指令》建立了一套相對完善的保護版權技術體系的法律制度。1996年《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以下簡稱《WIPO版權條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以下簡稱《WIPO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及我國新修改的2001年《著作權法》都將版權技術體系納入了版權法的保護範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