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品種保護條例》對我國藥典中已經公開的傳統的中藥品種提供了新的保護模式,它不但對擅自仿製行為、洩密行為、偽造保護證書等證明文件進行生產、銷售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且規定了獲得《中藥保護品種證書》的企業在保護期內取得生產被批准保護的中藥品種的特許權,這是一種新類型的智慧財產權,亦是一種新型的民事權利。凡未取得《中藥保護品種證書》的企業,未經許可或未履行法定的仿製審批手續,擅自生產被保護的中藥品種的行為,若企業不享有生產該中藥品種的合法在先權利,則其行為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等侵權民事責任。合法在先權利可以成為中藥品種保護侵權訴訟中的抗辯理由。 |